人民法院判决文书可以作为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法定依据,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部门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部门应协助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92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法院判决生效后,可以凭借法院判决书及法院出具生效证明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