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扣除申报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2025-02-27 04:43:29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根据最新的财税〔2018〕99号文件精神,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也就是说,在此期间企业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均可按75%进行税前扣除或175%进行税前摊销,不再局限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国家鼓励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赋予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需要在每年汇算清缴前完成。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提前准备的材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9.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其中第1、2、4、6、8是必须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仅是企业研发费用的重要依据,也是申报省、市研发费用后补助及高新技术企业等项目的重要佐证材料。

回答2:

申请条件
(一)企业已到税务机关申请2014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
(二)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存在异议,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
(三)申请鉴定的项目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规定的范围。
资料:
(一)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税务部门出具);
(二)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在线办事栏目加计扣除系统中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或立项报告;
(七)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鉴证报告(专项审计报告);
(八)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九)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十)其他证明材料,如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