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就业,取得的收入,在个税上,有什么优惠政策么?

2024-11-28 14: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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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外籍人士(含港、澳、台)除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月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外,还需在此基础上加一个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因此外籍个人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月。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加深入,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人员的涉税业务越来越多,为了帮助大家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有一个全面的理解与掌握,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同大家梳理一下,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怎么缴,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外籍人员一: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
收入项目:
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生活津贴,不论是我方支付或外国支付。
个税缴纳:
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980)财税字第189号)
外籍人员二:外国来华文教专家
收入项目:
外国来华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发工资、薪金,并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
个税缴纳:
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方免费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纳税。((1980)财税字第189号)
外籍人员三:外国来华工作人员
收入项目:
(一)收入取得形式一
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在我国服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我方支付、外国支付、我方和外国共同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
(二)收入取得形式二
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由外国派出单位发给包干款项,其中包括个人工资、公用经费(邮电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生活津贴费(住房费、差旅费)。
(三)收入取得形式三
外国公司在中国承包工程作业,派雇员来华为其承包的作业进行工作,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
个税缴纳:
(一)收入取得形式一
1、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计算纳税,对外国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征税。
3、除第1、2两项外,其他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1980)财税字第189号)
(二)收入取得形式二
凡对收入取得形式二所得能够划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1980)财税字第189号)
(三)收入取得形式三
外国公司在中国承包工程作业,其作业场所应视为在中国设有营业机构。对其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报酬,应当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居住时间是否90天的征免税规定。((1984)财税外字第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