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不给员工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个人原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二是,依据第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合法),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马走人。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辞而别),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单位可以用扣工资的方法作为赔偿。
不论什么样的合同,只要是签合同,就应当是一方一份的。个人和单位签合同,应当是单位先在合同上盖章,个人签字后,自己留一份,单位收走一份才是正确的流程。
你称述的签合同不让填日期,以及只签一份,公司持有,个人没有。这个就是公司在做损害员工合法权益的准备工作,只有公司单方有合同,且合同日期空白,公司可以随时填上有利于自己的时间。
这样的合同就不能签,一旦签了,你说你手里没有合同,谁信?签订合同应当是两份合同同时签订,且合同内容一模一样的。没有合同就没有证据,维权的时候很被动。维权的时候只能是被动的等公司拿出合同来证明一些事情。个人口说无凭的时候,结局就是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