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送达方式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步:
1、法院传票送不出去,你可以要求法院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
2、公告送达是由你来支付公告费用。
3、如果公告送达后,对方还不来应诉,可缺席审判。
第二步:
为了更加保障被告的知情权,可将公告的内容以书面的形式张贴在被告的住处。如果被告来应诉,公告可提前结束,转为正常送达;如果被告不来应诉,公告继续,等公告期满,可缺席审理。
公告费用是不可以算在诉讼费用的。
一个是留置送达。一个是邮寄送达。另外,亲属关系的同居者代收转交。
公告费用单独收取的。
法院传票的送达方式很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即直接交给被告本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
2、邮寄送达。即通过邮政局邮寄给被告。
3、留置送达。即直接交给被告,而被告拒不签收的情况下,将传票留在被依据,即视为已经送达。
4、转交送达。即对被监禁的人或者军人通过其所在单位转交。
5、公告送达。即对下落不明的被告,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