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员工不愿意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先和劳动者协商签订劳动合同,若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法律分析
在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上,如果员工拒绝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对其作出辞退处理。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只要符合一定条件,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如果劳动者无任何理由拒不签署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终止合同,办理离职手续。以上的通知也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以快递等可保留凭证的方式进行。也就是说,用工一个月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选择是,或者立即签订完成,或者继续双倍付薪,或者终止合同。只能选择其一。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工前,单位有足够的时间和筹码与员工协商,协商不成的,取消用工即可,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单位无需承担任何的责任。如果办理入职手续的第一件事就是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才开始办理其余手续,则单位一方因不签订劳动合同被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就降为零。如果用工开始以后才签劳动合同,此时劳动关系已经建立,万一双方对合同条款存在争执,不能达成一致,或员工故意拖延不签,那企业就会比较被动。单位为了不至于拖过一个月的时间限制可能不得不接受较为不利的合同约定,当然单位也可以通知终止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请每个不签合同的员工签署“自愿不签劳动合同确认书”和“不同意办理养老保险确认书”
这个签字是应付劳动部门检查的,但无法完全归避企业相关的责任
按道理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可以随时请他们走人的,但人多就比较难办。
一个变通的方法是修改劳动合同条文,在合法并且不太伤及企业切身利益的情况下,把其中对员工的约束条款放松一些,并要求员工写下本人不同意办理社保等事宜的字样,这样大家都会好过一些。
其实就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说,劳动合同签与不签,对企业所应承担的责任来说已经没有太大的区别,签定合同对那些想随时另寻高就的员工反倒成了拌脚石,所以发生这样的情况也就不奇怪了。
从这件事情的背后,我们HR应该看到:这是企业的凝聚力出了问题,目前企业的环境不是大部分员工想要的,如果企业出现异常情况,很可能会发生较大的人员流动,这对知识型企业是一个不小的打击,所以,当务之急,是尽快改善企业的生存环境,留住员工的心,这才是上策。有些事情来硬的,只能是越搞越糟。
以上意见供参考,祝成功
联系劳动局(查员工是否有未成年人)环保局(看看是排放是否违反了国家或地区环保局的最低标准,最好是化工企业)工商局(查查是不是有偷税漏税,看他的营业执照的范围,如果发票开具的超出营业范围发现一次我们这是罚款30万)起它政府部门也有点用,但作用不大,新闻记者或者本地电视台也能派上用场,当然,上面的都是“没办法的办法”。不要见怪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