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肇事方“同意”住在“特护病房”,是否同意要有证据来说明。如仅肇事方某人口头允诺,一旦否认难以具有法律说服力。
至于“公司发出声明,说不承担超出保险公司规定的费用”是否具有效力,不在于声明本身,而在其承担责任的大小,既然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方承担全部责任,那摩仅声明“不承担超出保险公司规定的费用”是不行的,
但是是否承担受害人前期住高级病房的费用,则要看能否使对方认可当初的允诺。对方声明以后你继续住在特护病房的费用,对方肯定不会承担。
以上见解,仅供参考。
1、肇事方公司所发出的声明“不承担超出保险公司规定的费用”,是无效的。对方是全责,那么,超过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对方应该全额赔付。这是法律规定,不是哪个公司的声明就可以改变的。
2、保险公司以及对方公司所支付的医疗费用,为治疗所必须的医疗费用,如果你现在不需要住“特护病房”但是却住的话,这笔费用对方公司如果不同意支付,公司不需要承担。
这个免责声明只是公司一方对你进行的告知。具体公司是否应承担特护病房的费用由法院判决确定。一般在诉讼中,如对方认为你住“特护病房”属于不合理的范围,那么需要进行司法鉴定,而且经鉴定结论确认该费用属于不合理的医疗费用,那么对方可以不支付。否则对方还是应当承担的。是否是合理的范围,需要结合你的病情,身体状况,恢复情况确定。
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由肇事方承担全部责任,所以他们声明不承担超出保险公司规定的费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至于特护病房的费用是否合理,要看你所受的损害是否有住特护的必要,超出必要范围的治疗费用责任方如果不愿意承担的话,需要你自己承担哦。
有效;声明之后如特护无必要;对方可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