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几个重要问题没有阐述明白。
首先,A和B,A和C之间有没有抵押关系,还是就是纯粹的债务关系。其次,两笔债务是否都以到期。
如果都已到期,且都是纯粹的债务关系,没有抵押,且债务人以无力偿还,那么这两笔债务是具有平等性的,根据‘执行规定”第90条,对这2笔债务应当按比例予以清偿,当然你描述的不清楚,这里面可能还有其他要考虑的方面,不能一概而论。相关法条我附在了下面,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第90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它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或其它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它债权人可以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规定,按比例进行分配。
法律判决是有时间先后问题的,如果C已经判决完,就可以先审请法律的强制实行,所以C应该有机会先拿到赔款。
就像平时的房屋担保合同一样,你的房子应该是已经作为不动产担保与银行有抵押合同的。如此,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对此90万元,C的债权就没有办法实现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