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保护,缔结或参加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公约、议定书和双边协定,其中主要有: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该议定书的修正;
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特别是水禽生境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及其该公约的修正,东南亚及太平洋区植物保护协定、国际热带木材协定;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防止因倾倒废物及其它物质而引起的海洋污染的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关于油类以外物质造成污染时在公海上进行干涉的议定书,国际捕鲸管制公约,国际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核材料的实质保护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核事故及早通报公约,禁止在海底洋床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它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
保护世界文化和遗产公约;
南极条约;
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它天体在内的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
中日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中美自然保护议定书,中蒙关于保护自然环境的协定,中朝环境保护合作协定,中加环境保护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印环境合作协定,中韩环境合作协定,中日环境保护合作协定,关于建立中、俄、蒙共同自然保护区的协定,中俄环境保护合作协定。
中国保护环境条约是《中国环境保护法》。
中国环境保护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环境方面的立法,对于改善和保护环境起着积极地作用。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二号
公布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1989年12月26日通过,自公布之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