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与个人合伙协议书有只是名称的不同,具体的不同需要看合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规定的关于成立个人合伙的法律要求是:
第一、个人合伙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二、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应当认定为合伙关系成立。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由此看来,合同就是协议,协议就是合同。
合伙人之间的所指向的不是他们相互之间,而是第三方,所以我国民法通则用了协议。还有,一些通过多数决来做出来的民事行为,一般叫做合同,而不叫协议。他们之间的这种区别其实并不能说明法律适用上的不同,而只是由于我们的语言习惯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