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等原则:在罗马法时代,是奴隶制社会,不会存在人人平等,实际上存在人格减等.但是对于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地位,主张平等原则.该原则发展会后来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法人制度:罗马法没有法人名词,但是设立了法人制度,对法人分为社团和财团,并对法人的权利义务做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到现在我们还在使用该分类.
3、一夫一妻制度:有“夫权和无夫权婚姻”之分和现在内涵不一样,但是至少给我们创造了一个名词,成为后人战斗的武器.
4、物权法定制度:罗马法强调物权的范围和种类都由法律规定.所有权为自然权,为核心权利.
5.、继承制度,遗嘱至上原则:非常欣赏罗马法中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规定.强烈敬重当事人的意愿.
6、债:罗马法归纳了债产生的两个原因:侵权和协约.
7、协约自由原则:罗马法中肯定了民事活动的协约自由原则,一直是民法中的根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