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272条第1款)

2024-11-22 02: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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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是:“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回答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