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违背忠诚义务,与婚姻第三者同居,甚至赠与对方财产。如果是拿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对方,那么一方隐瞒另一方赠与他人财产,可能会侵犯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所以另一方就会主张赠与合同无效或提起返还原物之诉。首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赠与第三者财产,需要先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比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以及养老保险金等。所以,一方发现另一方拿了以上财产赠与他人,那么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经过双方的同意。其次,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主张赠与合同无效。一方擅自赠与他人财产,过后未得到另一方的追认,那么属于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赠与合同将属于无效。最后,夫妻一方存在第三者,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行为,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王女士来信咨询:其与丈夫黄某已经结婚10多年,最近黄某在外包养了一个第三者陈某,并赠与了陈某一套房子,问该房子她能否要求小三返还?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部李秋云律师指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有财产有平等的管理和处分的权利。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平等的管理和处分权利指的是夫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黄某未取得王女士同意即给陈某买房的行为侵犯了王女士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合法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如果黄某通过将购房款转给陈某,陈某自己签订购房合同,并以自己名义支付房款的方式购房,则王女士有权要求陈某返还购房款;如果黄某是将自己购买的房子直接过户给陈某,则王女士有权追回该房子,陈某应当将该房子退还给王女士和黄某。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1-3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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