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用人单位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

2025-05-04 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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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受理条件

在本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公益性岗位就业安置以及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至市、区两级机关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除外),招用市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图

实施依据

1、《就业促进法》第六章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第十四条,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第四部分第十六条加强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

回答2:

一、补贴的范围和条件 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协保人员除外,下同),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招用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在岗人数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其中,招用原为本单位、集团、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在6个月以上。 就业困难人员按以下范围确定: 一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2005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自2011年1月1日起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三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女满16至40周岁、男满16至50周岁,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
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四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失业人员。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六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证明的失业人员。 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失业登记一年以上,且失业期间每月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至少有一次求职记录的失业人员。 八失地失业人员。是指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农村失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20%、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2%的比例计算,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