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是否有权解剖尸体?

2025-04-27 18: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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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对死因不明的尸体决定解剖的权力属于公安机关,其他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决定对死因不明的尸体进行解剖,也无权进行干涉。尸体解剖是尸体检验中常常使用的检验手段。即在尸体检验中遇有死因不明的情况时,需要解剖尸体,查看内伤,取样化验等,以查明死因。因此,解剖尸体是尸体检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侦查活动的重要内容。决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是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的具体体现,因此,决定解剖尸体的权力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2.公安机关决定解剖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家属在场有两个好处:一是家属目睹解剖,可以了解解剖情况,有利于家属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情,有利于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二是家属在场,客观上起到了对公安机关解剖尸体进行监督的作用,有利于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解剖。尸体解剖,也叫尸体剖验,它与尸表检验往往是分不开的。在尸体检验时,首先要进行尸表检验,即对尸体在现场的位置、姿态、衣着、附着物、伤痕、尸斑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检验。经过尸表检验未能查明死因,或者对死因有疑问的,公安机关可经决定进行尸体解剖,对尸体内部进行检验。进行尸体检验,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对尸体进行全部解剖或局部解剖。解剖后应当作出解剖结论,写明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损伤位置、特征、病史等。

回答2:

有权,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
校附设的法医科(室)施行。

回答3:

第二条 尸体解剖分为下列三种。

一、普通解剖:限于医药院校和其他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人体学科
在教学和科学研究时施行。下列尸体可收集作普通解剖之用:

1.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自愿供解剖者;

2.无主认领的尸体。

二、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
校附设的法医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

1.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
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

2.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

3.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三、病理解剖:限于教学、医疗、医学科学研究和医疗预防机构的病
理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病理解剖:

1.死因不清楚者;

2.有科学研究价值者;

3.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愿供解剖者;

4.疑拟职业中毒、烈性传染病或集体中毒死亡者。

上述1、2项的尸体,一般应先取得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的同意。但对
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并在国家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病死者,医疗卫
生机构认为有必要明确死因和论断时,原则上应当进行病理解剖,各有关
单位应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家属工作。

回答4:

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
校附设的法医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

1.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
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

2.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

3.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