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岁以上的男子授给露田(本来是无主的荒地,规定不准种桑、榆、枣等果木)四十亩,妇女二十亩。为了休耕,可根据具体情况,加倍或加两倍给予土地。
露田不准买卖,身死及年满六十岁时要归还政府。此外,男子给桑田二十亩,作为“世业”,可传给子孙。在不宜种桑的地方,男子给麻田十亩,妇女五亩。
凡有奴婢和耕牛的人,还可以额外获得土地。奴婢“受田”(领种土地)的办法同一般农民相同。耕牛每头受露田三十亩,每户最多只限四头。
在实行均田制之前,北魏政权曾实行过计口授田的办法,均田制就是在这种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不但没有触动地主土地所有制,而且还肯定了豪强地主占有大量土地的合法性。奴婢、耕牛可以授田的规定,又保护了豪强地主的利益。
各级地方官吏,在任职期间得到的土地又远远超过普通农民,如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虽然他们在离任时要交回,这也说明了均田制是保护官吏特权的。尽管如此,均田制的推行,是有利于北魏社会经济发展的,应该予以肯定。政府把无主荒地分给无地农民,肯定了农民对所占土地的使用权,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同时,国家允许无地农民迁往他乡,也有利于荒地的开发,因而扩大了国家的耕地面积。
在均田制开始实行时,北魏还没有乡党制度,而是实行以宗族为单位的宗主督护制,三五十家共立一个户籍,所以大地主隐匿农户的情况很严重,妨碍着均田制的实行,不利于按户口分配土地。随着均田制的实施,整理户籍便提上了日程。
太和十年(486年),大臣李冲建议实行三长制,代替宗主督护制。三长制规定:五家为一邻,五邻为一里,五里为一党;邻有邻长,里有里长,党有党长,合称三长。三长的职责是检查户口,征发徭役和兵役,征收赋税等。由于许多贵族、大臣本身就是隐匿农户的大地主,所以他们纷纷反对李冲的建议,冯太后和魏孝文帝为了加强自己的统治,坚决采纳了李冲的建议。他们认为。实行三长制不仅可以保证均田制的实施,还可以把逃避租税的人口清查出来,因而很快地实行了三长制。
通过均田制、三长制的实施,北魏政府直接控制的农户显然增多了,到六世纪初,北魏政府已经掌握了五百多万户。农户多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自然也就大大提高。由于北方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比过去战乱时期也有了一定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