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却有当事人能力”:在民事诉讼中,“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具有当事人能力;但在民法中“其他组织”是不能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即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无当事人能力的人却有民事权利能力 ”:在民事诉讼中,未满18周岁的公民(已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除外)及患有精神病而不能理智地从事行为的人,是无当事人能力的;而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以上两种人当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法上的概念,而当事人能力是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
“无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却有当事人能力”:在民事诉讼中,“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具有当事人能力;但在民法中“其他组织”是不能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即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无当事人能力的人却有民事权利能力 ”:在民事诉讼中,未满18周岁的公民(已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除外)及患有精神病而不能理智地从事行为的人,是无当事人能力的;而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以上两种人当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这两个概念是属于不同法律之中的,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法中的概念,当事人能力是民事诉讼法中的概念;
两个概念的判断标准不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未满十周岁,或者是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精神病人;
当事人能力是指享有诉讼法上的诉讼权利的人,不以该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