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
(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三)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标志bai,《农业转基因du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zhi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dao法》作了明确规定。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又进一步强化了转基因食品标示的要求,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并且,对未按规定标示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对此类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处罚。在处罚种类上,有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在没收违法所得等的同时,还应当课以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其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对未按规定标示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加重了对未按规定标示行为的处罚。食品安全法施行后,对于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处罚,不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转基因食品与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有区别的,如果是转基因的食用农产品,则应当考虑该生产经营是属于农业生产中的种植养殖环节,还是属于食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环节,前者仍应当依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