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8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