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您第一种情况,按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处罚,这个判罚有争议。
(1)首先要确认,当时您的QS已经过期,由于QS需到期前六个月提出申请,我推测贵司是过期后才申请或者或过期后还没有进入受理阶段。如果贵司当时的证书还未过期,质监局的相应行为不当。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规定行政许可必须经过注销程序并公告,该行政许可行为才终结,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您的原qs证(即使已经过期)才算注销,才算“无证”,您是有证的,即使是过期
(3)有 业内人士认为应该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
第七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2.如果按“无证”处罚,应该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3.处罚都是挺严重的,根据贵司自身情况,看哪种情况更适合您。
4.第一次处罚通知单是否仅为封存公司部分产品,所以要确认第二次处罚的是由是否仍未第一次,如果是第一次处罚未完成,那就没有问题
5.如果不是第一次处罚的延续,是一次新的处罚,那就不对了。
6. 并且如果第一次处罚已经完成,质监局仍以第一次事由为依据进行处罚,亦不合法
7.重要是沟通,在法律基础上沟通,毕竟你们还要受人家管理,没有办法。
8. 以后一定要注意这种情况,不要犯这种低级错误。
1、换证期间,贵公司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严格来说是药提前申请换证的,所以中间应该没有空档。所以不会出现无证生产的情况。
2、新的证书下发后,贵公司产品包装上许可证编号是否与新的一致。
3、未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这个不好说呀,你们公关部门失职呀,应该跟他们搞好关系的。
一般来说企业需要在QS证号到期前半年申请办理。如果老证到期新证未办企业依旧在生产,原则上属于无证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