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二审中,行政机关可以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吗?

可以或者不可以?依据是什么?
2025-02-24 10: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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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般不可以,但根据我国行政诉讼规定也有例外。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回答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所以如果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允许的话是可以改变的。如果原告同意撤诉,则法院仍然会继续审理原行政行为,对改变后的行政行为不做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