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国家对窃电量的计算是带有“惩罚”性的,不是按隔实际走了多少个字,而是按表能走多少个字,或按开关能有多大供电能力而定,这个数会很大。因而窃电是很不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