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学法学的帮帮忙

2025-04-15 11: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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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关于什么情况下是数罪并罚,什么情况下是择一重处罚,我在学习时有下列归纳,希望对你有帮助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根据刑法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间接走私以走私罪论处:
(一)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 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3、武装掩护走私的无独立的罪名,只在原有的罪名上从重处罚。
4、抗拒缉私的:刑法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走私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才能数罪并罚。如果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依照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论处。
5、伪造货币罪:
行为人伪造货币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在社会上出售和使用,因此伪造货币又持有、使用、运输、出售自己伪造的货币,属吸收犯,只定伪造货币一罪从重处罚,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既伪造了货币,又持有、使用、运输、出售他人伪造的货币,应按伪造货币罪和有关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6、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一)购买假币后使用,定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二)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数罪并罚。
7、洗钱罪:
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护、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以存入金融机构、转移资金等方式使其在市场上合法化的行为。
8、保险诈骗罪:
(一)根据刑法第98条第4款的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诈骗的共犯论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为了诈骗金,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为了诈骗保险金,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往往触犯放火、爆炸、投毒、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虐待等罪名,从刑法理论上讲,这叫牵连犯,但根据刑法第198条第2款的规定,对这种情形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如果为骗取保险金,伪造了有关公文、证件、印章,这也是牵连犯,由于刑法没有特别规定,只能从一重罪处断。
9、偷税罪: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的绝对数额只有在1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款的10%以上,这两项指标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犯罪。
10、抗税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1月5日《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款、第232条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11、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实施本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实施本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以本罪定罪处罚。
12、非法拘禁罪:
(一)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论处,同时,索取的债务不以是否受法律保护为前提。
(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指在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因过失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引起自杀致死亡、重伤等),按本罪从重处罚。
(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指行为人在犯本罪的过程中故意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四)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应根据牵连犯的原则,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从重处罚。
(五)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为防止被收买的妇女、儿童逃走,而将其拘禁的,两者之间虽存在牵连关系,但根据刑法第241条第4款的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
13、绑架罪:
在实施绑架的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按绑架罪处死刑。
14、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在拐卖过程中因殴打、捆绑等行为过失致伤害、死亡结果发生的,应以本罪论处。
(二)因被害人反抗等原因,故意将被害人杀死或实施伤害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本罪一起实行数罪并罚。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或者诱骗、强迫其卖淫的,应以本罪论处。
15、刑讯逼供罪:
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死亡,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刑讯逼供过程中,故意使用肉刑、变相肉刑或者其他暴力手段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伤害或者死亡,这里不包括致人自杀的情况,对于致人自杀,可作为本罪的一个的酌定情节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16、暴力取证罪: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17、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一)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按本罪从重处罚。(致使被害人死亡,指由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直接引起被害人自杀身亡或者在实施暴力过程中因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
(二)如果在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过程中,实施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18、虐待罪: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按本罪从重处罚。(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过失引起,如果故意引起,则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分别论处)
19、抢劫罪:
(一)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害被害人的,定抢劫罪。
(二)抢劫后,为了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20、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2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2、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3、窝藏、包庇罪:
刑法第310条第2款规定,如果行为人实施窝藏、包庇行为之前与犯罪分子有通谋的,不应以本罪论处,而应按照共犯论处。
2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一)在犯本罪的过程中,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如从海上偷渡造成被组织者落水淹死),不以数罪论处,而是本罪的结果加重犯。
(二)在犯本罪的过程中,对被组织者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应以数罪论,数罪并罚。
25、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一)上同
(二)上同
26、强迫卖血罪:
实施本罪行为而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7、非法组织卖血罪:
实施本罪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不以数罪并罚论,而应依照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8、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根据刑法第249条第3款的规定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脏罪而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论处。
(二)根据刑法第350条第2款的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对行为人应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三)根据刑法第349条第2款的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且事先通谋的,依照本罪从重处罚。
29、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一)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隐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二)该罪的“非法提供”指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理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提供”可以是以非法赢利为目的的有偿的卖给,也可以是无偿地送给。
30、强迫卖淫罪:
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根据刑法第358条第1款规定,以强迫卖淫罪从重处罚;造成被强迫人重伤、死亡的,根据刑法第358条第1款规定,以强迫卖淫罪从重处罚。
31、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以武装叛乱形式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属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应按武装叛乱罪定罪处罚。
32、挪用公款罪:
(一)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三)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定贪污罪。
33、行贿罪:
司法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后,为逃脱或者减轻刑事责任,而给予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或者在实施犯罪之前或在犯罪过程中,为使犯罪得以顺利实施而给予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又构成行贿罪的,应按行贿罪与行为人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至于平时要判断什么罪名存在,只有看刑法的分则了。凭感觉判断很容易出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