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结汇没啥问题,有货损就看情况了,第一赔偿义务责任人应该是保险公司。
UCP600对货物转运的规定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600,是国际商会银行技术和惯例委员会于2003年5月开始对UCP500进行修订,至2006年11月修订完毕后颁布实施的。
根据UCP600第19条、20条、21条、23条、24条的规定:转运均是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运输起点到终点的运输过程中,货物从一运输工具上卸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具的行为。这一规定与转运的本意是一致的。
在实际业务中,货物进行转运的风险比较大。因为货物经过转运不仅可能会延误到达目的地的时间,同时也会增加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失与丢失的可能性,所以货主一般都不愿意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被转运。如果交易双方是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一般进口人会在信用证中规定禁止转运,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然而,实际情况是,在运输过程中,有时货物从装运地至目的地,可能因无直达船、或运输条件不足等原因而使转船常常不可避免。例如,海运中货物装入集装箱或载驳船运输,这类船舶往往因船体巨大不能直接停靠目的港码头,需将货物卸在较小的船只再航行至目的港码头卸货;航空运输的直接航班也可能是一个国内机场到另一个国内机场,再至国际航线,这里可能也会发生转运(如从美国到中东的航班需要从纽约先飞至德国法兰克福,经转另外飞机再运到目的地);货物用汽车从一个国家运到另一个国家,进口国往往禁止出口国的运货汽车入境,就需要从出口国的汽车上卸下货物再装上进口国承运人的汽车。特别是近几年随着运输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多式联合运输方式。
如果信用证中禁止转运,那么就意味着上述这些行为都是不符合要求的。出口人提交这样表明转运行为的运输单据是会遭到开证行的拒付。这种规定与现实相矛盾的,与技术进步相悖,与客观情况不符,也不利于贸易的顺利发展。国际商会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在贸易惯例中对转运作了淡化和从宽的规定。
根据UCP600第19条、20条、21条、23条、24条规定,可以归纳出如下两点:
1、在联合运输、空运、公路、铁路或内陆运输中,只要同一运输单据包括运输全程,则运输单据可以注明货物将被转运或可被转运。并且,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也将接受注明转运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运输单据。
2、在海洋运输中,只要同一运输单据包括运输全程,则运输单据可以注明货物将被转运或可被转运。银行可以接受注明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并且,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只要运输单据上证实有关货物已由集装箱、拖车或子母船运输,银行仍可接受注明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的运输单据。对于提单中包含的声明承运人保留转运权利的条款,银行将不予置理。
这些规定均传达出一个意思,即UCP600对除海洋运输以外的运输方式的“禁止转运”的界定是比较宽松的,对海洋运输中的“禁止转运”的界定仅限于禁止海运港至港除集装箱以外的货物(即散货)运输的转运。
结汇没问题,交单只看你 PORT OF DISCHARGE 一栏
如果在中转港发生货损,则由船公司出具的货损证明,到保险公司索赔,船公司也会赔偿一部分~
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只要提单没有体现两个船名就可以安全结汇。但是你的提单是多式联运提单,那你最好询问你的议付银行一下,这样更为保险!
至于说发生货险,那是你中了大奖,很少!如果一但发生了,非常麻烦!最好是中保,因为国外只认中保,其它公司更麻烦,时间更长,最好你在投保时把情况和保险公司打个招呼,这样一旦出险,相对好一些,不过这个问题应该是多虑!
这个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