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根据条款已经构成罪名,所以即使已经还钱了,如果被告,仍然罪名成立,不过通常还钱了,态度较好,会轻判,有可能是虚罪,即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