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按照公司员工手册上规定的,一年请满20天病假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这样是否违反劳动法规定?

2025-02-23 22: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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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公司的这条规定与法律相抵触,属于违法条款,是无效的。法律规定半年内的累计病假至少可以3个月,单位规定一年20天显然远远低于法律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回答2:

第一:员工手册的规定只要你签字,那就是有效的。
第二:请病假这个是需要去界定的,一般来说,只有医院出示的证明才能说明你是病假,一般一次性病假20天以上,说明是大病,你病了以后还能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是一个问题。
但是企业这个规定有问题,按劳动合同法,这种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叫无故解除合同,不过,你想想,你一走几十天,这几十天企业也承担损失,如果确实不是找不到工作,我觉得不如辞职好好养病,你硬和企业去闹,他到时候从其它角度来和你慢慢折腾,你也麻烦,比如,你生病后,他说你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调你去扫地呀,看门呀,一个月最低工资,你还去吗?到最后还是辞职,虽然说有仲裁,但是一裁就半年,你自己还不如找工作呢,

回答3:

单位的规章制度不是法律,认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异议的,可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认定但单位的规章制度或某些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