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以上规定,你不需要等到60日。你可以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之日期起如果超过45日或者通知延期15日即60日后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起诉。
60日,是指自劳动仲裁申请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审理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