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三甲医院的医生,有事业编,现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请问:按照最新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2025-02-24 14: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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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做出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二、法律条款解析: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后,到期离职,此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了,那么劳动者也无需继续履行合同内容或其他延伸内容如一个月后交接工作没有完成之类的,换句话说,期限一到,劳动合同对于双方关系已经不能起作用了。
2、如果用人单位强行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已经失效的劳工合同,那么劳动者从法律上讲是可以拒绝并离开的;出于人道主义,劳动者可以个人继续完成没有交接好的工作。
3、如果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递交了书面辞呈,并在不满三十天的时间里完成了后续交接等工作,离职时间可参照公司规定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