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按当时身上持有的毒品数量定性量刑。
这都要算的,不管是不是身上的,还是在什么地方的,都要和法院判罪具体量刑,有很大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只要有证据证明,以前未处理的贩毒数量应当累计。
当是身上的毒品和尿检他是否吸食毒品来判的
量刑根据公安机关认定的他总共贩卖的毒品数量计算。没有抓到的,不会作为量刑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