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不可以补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和各地规定,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应当在统筹地区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因为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条件限制,由协议地区三级医院书面建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转往外地治疗。但一般遵循层层转院原则,不支持回老家治疗,老家医疗机构属于转往医院所在地除外。
现工伤职工未经批准转院,一般而言,治疗费用不可以报销。但经却因本地医疗条件限制必须转院治疗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说明情况,争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特事特办。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5〕216号
二、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应当由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交通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所需食宿费用每天不超过150元,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天数凭据报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