俺来回答:
如果是你垫付属于公司的费用,从税法规定,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因为费用的归属是公司,即发票的抬头是你公司的名称,而不是你个人的名字,所以该费用属于公司,你个人只是经办人员,和该费用是无关的。
也有一部分费用衍生出的补贴,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举个例子,比如你外出办事,行程没有超出本市县的范围,走的路程较远,而你单位对于外出去较远的地方给予补贴,这个补贴应该合并计入薪酬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再举个例子,比如你出差办事,行程已超出本地了,外阜办事,那么单位对差旅的一些补贴,比如住宿、吃饭,通信等补贴,应该就不计入个人薪酬,属于单位费用,从差旅费中列支。
你提的“公司的制度是报销的要跟随工资一起发放的。”俺理解是你报销款和工资一起发,是这个概念吗?要是这样,报销款是报销款,工资是工资,应该不会混淆的。前提是你单位的会计头脑较清楚,领导办事通情达理。呵呵,这就不全是财务方面的问题了。
本人为 会计交流吧 吧主,有财务核算方面问题,欢迎进贴吧发帖交流!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个人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