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一半;2、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单位或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3、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4、离开原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承担;没聘用单位且已与原单位解除关系的,按照第二、第三项规定处理;5、农村居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2002年之前,没有工作单位的农民的独生子女费由村里承担,而2002年之后的由国家统一发放
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