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王某驾驶载有9人(连同司机共10人)的小客车不当超车,与迎面驶来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客车司机及乘客9人死亡、1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货车司机负次要责任,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受害人的家属均起诉至法院。那么,存在多个被侵权的诉讼主体时,法院如何确定各主体在交强险中应获得的赔偿数额?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知,法院是根据比例原则来确定被侵权人分别应获得的赔偿数额的。也就是说,本案中需要计算各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数额,按其数额在所有被侵权人总的损害数额中的比例分配保险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法律解读
从人权和公平角度出发,人是生而平等的。根据损失与赔偿相一致原则,受害者应该根据各自损失大小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获得相应的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