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是国家的事业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类似,属於法律仲介,因此不能定义为有“司法性质”。司法相对而言,是政府权力,而公证、律师事务则属於民间权利(大体如此,但我用词不甚严谨) 从《公证法》的条文可以看出它的性质: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公证书是一种法律文件,是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