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区别,立即执行只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宣判的案子,其他各级人民法院没权利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但不立即执行,是因为死刑必须交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决核准,所以不能立即执行
死缓,各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利判处死缓,不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决核准。死缓期限为两年,如果两年内遵纪守法,表现突出,则改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改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两年内有违法现象,则改为死刑,有重大违法现象,可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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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下:楼上有很多仁兄都把没有告知立即执行的死刑理解为死缓,这是错误的。死缓是死缓,死刑是死刑,死刑立即执行是死刑立即执行,三者是不同的
死刑分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不写的话,就是不立即执行死刑,需要缓刑两年,中间要是在犯罪的话,就执行死刑,要是不犯罪的话,两年之后减为无期徒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 【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48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是死刑和死缓适用的一个总的指导原则,体现了我国一贯遵循的“慎杀、少杀”的死刑政策。那么如何正确把握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呢?我们认为这需要不断总结司法实践经验。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述这段话就是对故意杀人案件中,如何正确把握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的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具有司法政策的性质,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具有死刑复核权的高级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予以切实贯彻。
死刑分为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立即执行就是没有转圜的余地了,就等死了。缓期执行就是给犯人时间,觉得你表现好了就改判无期徒刑,再表现好了改判有期徒刑,那犯人就有盼头了,有朝一日还是能出来的
死刑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经最高院核准后由一审法院七日内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执行,是有一个死刑考验期,一般是2年,如果2年内没有再犯新罪,考验期满转为无期。如果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改为25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