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3日,公安部党委制定下发《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意见》指出,各级公安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公安机关是双管单位,同时受同级地方政府领导,最近有地方还是发生了民警参与拆迁的事件,有一民警还被刺死。看来,文件还得靠严格的执行,对参与拆迁的民警撤职、开除处分,才能起到真正的威慑、令行禁止的作用。
谁说不能介入拆迁纠纷了啊,如果拆迁时发生暴力事件,那么就涉及到治安问题或者是刑事问题,那么警方就可以介入。
新闻上说 国务院已经派督察人员检查各地的违法拆迁
你不可能叫警察去抓他们的衣食父母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