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关于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8〕185号)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川办函〔2008〕185号文件的适用范围
(一)川办函〔2008〕185号文件适用范围,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并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以下称“超龄人员”)。
(二)原厂矿、街道所属的城镇集体企业自行招用具有原始档案依据的超龄人员,具有城镇户籍的,适用川办函〔2008〕185号文件范围。
(三)户籍所在地和原城镇集体企业所在地不一致的超龄人员,可凭档案及有关原始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四)曾经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因缴费年限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已作一次性处理并已终止了养老保险关系的超龄人员,可按照川办函〔2008〕185号文件规定重新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五)除上述超龄人员外,我省具有城镇户籍的其他各级机关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已离职的原职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也可参照川办函〔2008〕185号文件规定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关于缴费标准及缴费年限
(六)超龄人员在2008年内自愿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按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以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15年缴费年限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均记为0.6。超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当月按15年缴费总基数的8%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七)超龄人员按规定缴费参保后,其一次性缴费15年的缴费年限均记录于缴费当月,不向前后自然年度分摊计算。
(八)超龄人员参保后有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情况的,其审核依据、标准、办法、程序与正常参保人员一致。
超龄人员中属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正式招工手续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在当地政府实施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当地政府实施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时间晚于1992年4月1日的,视同缴费年限最多计算到1992年3月31日止。
超龄人员的知青年限和军龄视同缴费年限。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超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三、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
(九)超龄人员参保后按照现行规定,即《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6〕13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等文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关于生活困难的超龄人员延期分次缴费
(十)属于城镇低保户的超龄人员和属于国家认定的“5·12”汶川地震极重灾区、重灾区的因灾导致生活困难的超龄人员,按照川办函〔2008〕185号文件规定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可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初次缴纳不低于2万元基本养老保险费基础上,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后续缴费协议书,申请在2年内分次缴纳剩余的养老保险费。生活困难的超龄人员参保后应按承诺履行后续缴费义务,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全部缴清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一)生活困难的超龄人员初次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首先按其15年缴费总基数的8%记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其余部分划入统筹基金。对生活困难的超龄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缴费年限不作扣减。
五、工作要求
(十二)此项工作应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个别地区因客观原因未办理完毕的,可延长至2009年3月31日前办理。对在2009年1至3月内办理缴费参保手续的,参保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缴费基数、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等与2008年参保的超龄人员一致。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