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费2.1一吨,电费0.538一度
波市北仑区水利局
来源:综合科 时间:2009-9-30 0:00:00 作者: 阅读 1339 次 【字体:大 中 小】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范围 收费对象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备注
一.水资源费 浙价费(2004)209号
(一) 地表水
1.消耗水
(1)自来水制水企业 元/m3 0.08
(2)自备取水 元/m3 0.1
2.贯流水 元/m3 0.02
3.水力发电 元/m3﹒㎞ 0.01
4.抽水蓄能 元/m3 0.002
(二) 地下水
1.承压水 元/m3 1.2 取用地表水灌装桶、瓶装水按5元/m3,取用地下水灌装桶、瓶装水按10元/m3计收
2.非承压水 元/m3 0.4
二.围垦滩涂资源使用费 浙财综(1998)152号、 浙价费(1998)437号
(一) 工业、交通、畜业、旅游 元/㎡ 8
(二) 农业种植、水产养殖 元/㎡ 0.5
三.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甬价费(1997)309号
(一) 草地、林地等植被设施 元/㎡ 1-2
(二) 固定观测设施、试验场地、谷坊、塘坝、扩坡、梯田等设施 国家预算、概算规定定额计收
四.水土流失防治费 甬价费(1997)309号
(一)不能自行防治的生产和建设项目 国家概、预算规定定额加10%管理费征收
(二)未编制防治方案的生产和建设项目 元/m3 按弃物3-5预收
(三)采砂(不含河道采砂)、药材、烧 木炭、采伐林木、矿山、
采矿等生产和建设项目
1.石料、砂 元/T 0.2-0.6
2.烧石灰 元/T 0.5-1.0
3.水泥 元/T 1.0-2.0
4.莹石、铁矿 元/T 1.0-2.0
5.铜矿石 元/T 2.0-3.0
6.采伐林木 元/m3 2.0-4.0
7.采伐毛竹 元/百斤 0.15-0.2
8.烧砖瓦 元/千块 0.6-1.0
五.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 浙价费[2008]296号、甬价费[2008]141号
(一)基础设施 元/㎡
重要水域 380
非重要水域 330
(二)非基础设施 元/㎡
非重要水域 750
六.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水域补偿费 浙价费[2008]296号、甬价费[2008]141号
(一)基础设施 元/㎡
重要水域 5
非重要水域 4
(二)非基础设施 元/㎡
非重要水域 10
电价
发布处室: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9-04-22 作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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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分类 电压等级 电度电价 二时段分时电价 六时段分时电价 基本电价
高峰电价 低谷电价 尖峰电价 高峰电价 低谷电价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不满1千伏“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月用电量50千瓦时及以下部分 0.538 0.568 0.288
月用电量51-200千瓦时部分 0.568 0.598 0.318
月用电量201千瓦时及以上部分 0.638 0.668 0.388
不满1千伏合表用户 0.558
1-10千伏及以上合表用户 0.538
农村1-10千伏 0.508
二、大工业用电 1-10千伏 0.621 1.054 0.872 0.388 38 28
35千伏及以上 0.606 1.031 0.852 0.379 38 28
110千伏及以上 0.596 1.010 0.835 0.371 38 28
220千伏及以上 0.591 1.000 0.827 0.367 38 28
1、中小化肥用电 1-10千伏 0.232 30 20
35千伏及以上 0.217 30 20
110千伏及以上 0.207 30 20
2、电解铝生产用电 0.403 40 30
3、氯碱生产用电 1-10千伏 0.524 0.945 0.733 0.307 40 30
35千伏及以上 0.509 0.918 0.715 0.298 40 30
110千伏及以上 0.499 0.899 0.698 0.290 40 30
其中: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 1-10千伏 0.508 0.929 0.717 0.291 40 30
35千伏及以上 0.493 0.902 0.699 0.282 40 30
110千伏及以上 0.483 0.883 0.682 0.274 40 30
三、一般工商业用电 不满1千伏 0.844 0.963 0.651 1.373 1.068 0.545
1-10千伏 0.824 0.941 0.636 1.341 1.043 0.531
35千伏及以上 0.809 0.924 0.624 1.317 1.024 0.521
其中:中小化肥用电 不满1千伏 0.322
1-10千伏 0.302
35千伏及以上 0.287
其中: 未执行分时电价的商业用电 不满1千伏 0.975
1-10千伏 0.955
35千伏及以上 0.940
四、非工业用电 不满1千伏 0.874
1-10千伏 0.854
35千伏及以上 0.839
其中:部队、狱政用电 不满1千伏 0.658
1-10千伏 0.638
35千伏及以上 0.623
五、农业生产用电 不满1千伏 0.641
1-10千伏 0.621
35千伏及以上 0.606
其中:农业排灌、脱粒用电 不满1千伏 0.390
1-10千伏 0.370
35千伏及以上 0.355
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不满1千伏 0.123
1-10千伏 0.103
注: 1、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中的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1.436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以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5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中小化肥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中小化肥用电0.1分钱,其余各类用电0.2分钱;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上表所列的分类电价降低1.7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2、二时段分时电价时段划分:高峰时段8:00-22:00,低谷时段22:00-次日8:00。六时段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尖峰时段19:00-21:00;高峰时段8:00-11:00,13:00-19:00,21:00-22:00;低谷时段:11:00-13:00,22:00-次日8:00。
3、居民1-10千伏“一户一表”用户用电价格在不满1千伏“一户一表”居民用电价格基础上相应降低2分钱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