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没有事先通知员工,突然宣布解散,应怎样合理的补助员工?《劳动法》有相公规定吗?

2025-04-03 18: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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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象你公司这种情况,应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说明情况,将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除补发一个月工资,另外还应适当给予经济补偿。如果公司不按法律规定处理,可向当地政府劳动管理部门申诉。

回答2:

公司解散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
1.提前30天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宣布消息,并向工会(如果有的话)通报,并提出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方案。
2.向当地的劳动部门上报备案,并提供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方案。

公司解散的应当由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按照劳动者在本公司的实际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公司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劳动者不需要写辞职报告,也不要写辞职报告,否则算劳动者自己主动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回答3:

【吊销 关闭 撤销 解散 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