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故意伤害、强奸(未遂)共同犯罪 另王五单独构成强奸(既遂)
其中故意伤害罪 属于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 因为张三、李四是在王五实施伤害行为的过程中加入犯罪的
张三、李四构成强奸(未遂)共同犯罪 根据题意 王五在二人实施强奸行为时没有参与 不具备共同犯罪故意
王五单独构成强奸(既遂)后来王五又对少女进行奸淫可知 王五是在事后单独实施强奸行为的 但是对少女溺死不承担责任 强奸致死要求是因为强奸行为本身致被害人死亡
对三人应数罪并罚
打架阶段,王五为叫唆犯,承担主要刑事责任。
强奸阶段,张李二人为强奸罪未遂。王五为强奸罪致人死亡,从重处罚。
三人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和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纵横法律网 刘裕庭律师
张李王三人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因为张三请求另外二人帮助,另外二人动手实施了打人行为,并将其打成重伤(达到了故意伤害罪的伤害程度),因此成立共犯。
张李王三人成立强奸罪的共犯,虽然张三李四对少女实施奸淫没成功,但是王五对其实施奸淫成功,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因而成立三人都成立强奸罪的既遂。由于少女死亡是因为三人先前的强奸行为致使其精神恍惚才导致掉入河中溺死,所以对三人只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张李王三人成立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因为他们是分别实施的两个不同的行为,侵犯两个不同的法益,成立两个犯罪,因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