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法律案例 请懂得这方面的网友解答一下,最好引用相关法律

2025-02-24 19:3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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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第一案例王某属于防卫过当。刘某虽然已经处于终止犯罪的逃跑过程,但其为逃跑而与王某进行挣扎搏斗中具有伤害王某的现实性,因此王某作出反击其性质还是处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但王某持刀杀伤刘某显然与刘某可能对王某造成的伤害不对称,因此属于防卫过当。但依据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精神。王某的实际侵害未达到重大损害,因此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二中,黄某犯有交通肇事逃逸罪并处于犯罪的持续过程中,因此李先生闯红灯和超速的追逃行为是阻止犯罪的必要,违反交规但不属于违法行为。李先生用自己车辆撞击黄某车辆是逼迫其停车就范(停止逃逸犯罪)属于正当防卫范畴,且并没有伤害黄某的故意,同时按常理黄某在车辆内部处于驾驶仓的保护之中,导致黄某死亡不能明显被预料。因此,黄某的死亡属于正当防卫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死亡。中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李先生不承担责任。

回答2:

刘某说的对,在先犯罪者失去犯罪能力的时候,就为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或者成立故意伤害
闯红灯属于紧急避险,不负责任。但是追逐的后果严重,就超过了限度。构成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