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判决书跟预交上诉费的发票去法院立案庭要求退还就行了。
第一、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只有以下几种情况应当退还案件受理费: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注意,上诉费并不在应当予以退还的范围之内。
第二、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
——注意,是“预交”。
第三、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注意,是“负担”。
这就是说,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上诉人胜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时候,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简单地说,上诉费是不能退还的。但是可以判令由败诉的一方负担。
这就是谁上诉,谁预交,谁败诉,谁承担的原则。
一般情况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上诉费扣回返还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