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法律加以确认。是国家法律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保障社会的正常秩序确认的。公民是否具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不取决于公民的主观意愿。
2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直接相联系。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才能正确地理解其行为的社会意义,独立完成某一民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法律对不同年龄和智力状态的公民规定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受限制或取消。由于民事行为能力是加家法律赋予公民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因此,除非法律规定的应当限制或取消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出现,否则,任何个人和组织无法不得限制或取消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我国民法律通则根据公民的年龄、智力状态等因素,把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至于休何种状况才属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护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那些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后果的公民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善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对享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和第13条中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分为两种: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地法定代现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2条和第13条中分别规定了两种民事行为能力人;(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2)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三、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
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受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态等因素的影响,因而是具有可变性的,为此,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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