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属于贪污的范围,因为是你手下的人经营了业务在法律上来讲是属于业务员所属范围内的职责,如果以后发生纠纷后责任应当有业务员所属部门来承当。还有就是:“第二:公司本身就是非法办事处,也没有和我签定过正式的劳动合同.”既然合同都没签又有了假收据,你说法律应当用什么取证呢?你自己好好想想吧!!可以联系当地律师更有法律说服力。
"以办事处名义使用了一些假收据冲帐,公司也冲销了"
1、此事公司事先知道并认帐吗?如不知情,责任则全在办事处。
2、如经手人能证明这些钱全部付给对方当事人,那你就没有责任。否则,责任全在责任人。
3、但要说你贪污,还需要具体证据……
应该算是的。而且是走了非法的程序,你做为一个民事主体的管理者对手下这种非程序化的事以认同。法律上应该付有连带责任。因为你是上级主管。但这种主要的违法行为还是你的同事付。
在者你们公司的财务部人员也付有连带责任,因为他们也没有按正常的程序给你报消发票。
那你们公司就更不应该找你了,因为你们之间更本没有签定劳动合同,这是对你们之间的的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打起官司来公司不一定会赢。]
但如果你想有办法最好是质询律师。
关键是证据,如果你不能提出证据证明你是清白的,或者说你无法证明这些钱作回扣去了,就很难办。当然,你每张发票不是你签的经办人,而只是审签同意,他们在没有其它证据时,也不能定你为贪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