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有权利处罚违规的门面招牌,招牌摆放造成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门在进行责任认定时需要考虑双方的过错,如果招牌摆放的位置容易引起交通事故的,招牌摆放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城管执法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7、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扩展资料:
城管的执法范围
1、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2、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3、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4、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5、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我是行政执法队员,你说的这种情况应该是不能罚款处罚的。拿我们这来说吧,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及登记的地点、时间、规格、设计图、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但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户外广告设置地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户外广告设置地是指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交通工具等载体。牌匾是指标识单位及商业经营场所名称的招牌、匾额。牌匾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或设施设置牌匾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户外广告和牌匾是不同的两个定义,你说的店面招牌属于牌匾而不属于户外广告。对于牌匾的管理
第三章 牌匾设置与管理
第十七条 设置牌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牌匾设置技术标准设置牌匾。
第十八条 牌匾的书写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本市有关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九条 置牌匾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牌匾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检查,图案、文字显示不全或者污损、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
没有提及牌匾的更换需要办理手续和交纳费用的,所以就没有处罚的依据。一直以来,我们也是按照“一店一牌”的要求在做,只要设置的牌匾符合技术标准、不影响市容,做到破损了及时维护和更换就行。
大家一提到城管就恨之入骨,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一直以来,负面的新闻报道很多,正面的很少,城管做的事就是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其中涉及的当事人大多是大众百姓,小到吐痰、丢纸片,大到工程建设牵扯的也是方方面面。加之许多执法队员自身素质差异很大,从以前的“三整顿”社会应聘人员到现在从军队转业干部中补充,各方面层次相差很大。所以“恨”是可以理解的。但我相信绝大部分的城管是好的,能够秉公执法。最后提一下吧,我们这个大队二几个人全部是军队正连以上的干部转业的军官,但即便如此,也会偶尔有个别队员言语过激引起流血受伤的事情发生,所以说到底,还是素质问题啊!有时候多换位思考下,问题就没很容易解决了。
可心处罚违规的门面招牌。
请客吃个饭不就解决了啊
我又没有超出使用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