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亊诉讼当事人委托一般代理人权限有那些

2025-02-28 00: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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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特别授权:
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提出并进行和解;
提出并进行反诉;
代为提起上诉;
代为领取和解或执行款。

进行质证和辩论其实属于一般代理内容,无需特别授权。

回答2: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除此之外的其他诉讼活动,一般代理人均可代为行使。

回答3:

特别授权:
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提出并进行和解;
提出并进行反诉;
代为提起上诉;
代为领取和解或执行款。

回答4: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另一类是纯粹的诉讼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
  对于前一类权利,由于与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密切,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这类权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别授权。所谓特别授权,是指被代理人对涉及自己的实体权利的处分事项,专门、明确地授予诉讼代理人特定权限。在诉讼代理实务中,有的委托书只笼统地写上“代理诉讼”、“特别代理”、“全权代理”,这都是不正确的。对此,《民诉意见》第69条专门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正确的授权方法是明确地写明授予何种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
  对于后一类权利,由于不涉及被代理人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因此无须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回答5:

看你开的是什么店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你的问题太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