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很高兴为你回答问题!
解析:
首先要告诉你的是,这属于会计政策变更,我们知道在会计政策变更与会计估计变更的区分标准有四项,那么我们可以看得出最为明显的两项不同的区别,即会计确认的方法不同了:权益法是以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的份额作为依据来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而成本法却是以被投资单位是否发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来确认投资收益的,且长期股权投资一经确定,不会因持有而发生变动的。还有就是其列报发生变更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下,不仅以账面价值进行列报,还增加了其他权益变动而引起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变动的列报等,由此我们不难判断出,这种转换为会计政策变更了!同时还有,我们知道这种转换肯定是要用追溯调整法的,而只有会计政策变更,才用到追溯调整法的。会计估计变更用的却是未来适用法,不会用到追溯调整法的。所以从方法上也可以判断是会计政策变更!
第二个问题,由于权益法下的核算是以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核算依据与标准的,如果对其原有的部分不作调整时,那么在符合权益法核算的时点上,其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份额与账面上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就不会相等了,那么就自然会出现核算上的严重问题了。所以这里必须要用追溯调整法,将其原持有部分调整到权益法形成的时点上来,这样我们也可以这样去认为,即调整的思路是:将原持有部分看作是自始就是权益法核算,则调整过程就是将“视同错误”的成本法,还原为权益法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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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依据会计实质重于形式来看,它属于会计政策的变更。
1、从形式上来看,增持股份导致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不应定性为会计政策变更。《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规定,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追加投资,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实际上是为新的交易或事项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并没有改变原有的会计政策。
2、从实质上来看,增持股份导致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应该属于会计政策变更。无论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均按持股比例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这种状况并不受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式影响。当投资企业增持股份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时,说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至少已具有重大影响,这种影响力不但施加于被投资单位的未来,也溯及被投资单位的过去。如果不对初始投资至追加投资期间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进行追溯调整,势必造成投资企业前后期的会计信息失去可比,从而违背会计核算的一贯性原则。因此,根据准则规定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第二个条件,为了使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更可靠、更相关,投资企业应该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视同权益法在原投资时就一直采用。
财政部2001年对《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进行了修订,不论何种原因,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一律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这也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体现。
1、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是由于持有比例不同、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不同导致的,是业务的变更。
2、追溯是保持前后期会计处理一致性,这个和政策变更的原因是一样的。
现在的新会计准则下,不管是那种转换都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因为会计政策变更是是指针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采取另一种会计政策的行为,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不是同一个交易或事项。权益法转成本法不需要追溯调整;但是迷惑人的是成本法转权益法,调整思路让人看着觉得是追溯调整,但追溯调整并不等于就是会计政策变更。
你好,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要分两种:
一种,就是你说的成本法转权益法,需要追溯调整,是会计政策变更;
第二种,权益法转成本法,不需要追溯调整,不是会计政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