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和物证在形式上都表现为物体,但在本质上却不相同:1、书证是记载和反映具有某种思想或者行为内容的物体,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大小、规格、质量等证明案件的物体,它并不具有思想内容;2、特定形式的书证,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和完成一定的法定手续才具有效力,否则不发生效力,而物证则没有这样的特殊要求;3、书证一般都有制作主体,能反映制作人的思想或者主观动因,而作为物证的物体,并不具有这种特征。
在特定情况下,同一物品既可以作书证,又可以作物证。以其书写的内容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是书证,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又是物证。
他们的证明的效力不同,如果是经过公证的书证的话他的证明效力一般是要大于物证的
书证和物证发挥证明作用的证明方式却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区分物证和书证,有利于针对物证和书证作为证据发挥证明作用的特殊证明方式,确定各自特殊的证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