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财产后,被申请人以价值相当的财产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此为《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
被申请人以物品提供担保的,应当依照《担保法》规定履行担保手续,即动产要交付或登记;不动产要登记。被申请人以设定了抵押权的动产(应为特殊动产)向法院提供担保是无效的担保。法院不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此为最高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4条的规定。
84.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