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长侵占集体财产4000元不构成犯罪,应当让其退回,并且进行行政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占有的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的,应当追诉。
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区别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一般情况下区分二者关键看犯罪主体。一般而言,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应当以贪污罪论处;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2 几种特殊情形下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
(1)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如果行为人是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国有保险公司委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贪污罪论处;反之,如果行为人既非国有保险公的工作人员,也不是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则属于职务侵占罪。
(2)不论在何种性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售货员、售票员等,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人经手、管理的单位财物的,都属于职务侵占罪。因为这些人所从事的工作属于劳务的范畴,而非公务,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
(3)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如果是利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即公务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或者代征、代缴的税款等,应以贪污罪论处;反之,如果不是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里的集体财产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4)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的,如果由国有单位委派在该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公务的,应以贪污罪论处。否则,就只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因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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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还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村集体可以要求返还财产,并可向上级政府提出,对其作出行政处理。